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出口管制領域有了第一部專門法律,將成為我國出口管制工作的有力法治保障,更好地維護我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
一立法背景
出口管制是指對特定物項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對該物項的使用主體或者用途進行控制。在當今時代背景下,實施出口管制,既是國際通行的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做法,也日益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此前,我國已制定包括化學品、核、核兩用、生物兩用、導彈及軍品等6部出口管制相關行政法規(guī),但由于立法相對分散,缺少統籌、協調、一體化的出口管制法律體系和架構?!冻隹诠苤品ā返闹贫ǔ雠_,是我國在戰(zhàn)略和立法層面回應國際經貿新形勢的重要舉措。
二新法框架
《出口管制法》共五章49條,包括總則,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規(guī)定了出口管制范圍,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經營資格和出口許可制度,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域外適用和對等采取措施等內容。
法案系統地設計了我國在出口管制方面的統一立法原則和制度框架,有效填補了我國出口管制領域法律體系上的空白,提升了立法層級,并且充分強調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及執(zhí)法重點在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屬性和功能”。
三適用范圍
NO.1 管制物項
包括有形的貨物、無形的技術和服務,還將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涵蓋進來。
法條鏈接
第二條第一、二款 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以下統稱管制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法。
上述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NO.2適用主體
涵蓋出口行為所涉各類主體,包括中國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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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所稱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guī)定,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NO.3 管制環(huán)節(jié)
既適用于出口,也適用于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等各個相關環(huán)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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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管制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和出口監(jiān)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jiān)管場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主要制度
管制清單
將需要納入出口管制的物項統一編入清單,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國目前已編制的現行出口管制清單,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核出口管制清單》、《軍品出口管制清單》等等?!冻隹诠苤品ā奉C布施行后,將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形勢需要和出口管制政策的變化,適時調整現有清單,制定公布新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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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款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規(guī)定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管制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及時公布。
臨時管制
《出口管制法》規(guī)定,經國務院或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發(fā)布公告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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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二、三款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
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者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
禁止出口
除管制清單、臨時管制的管控方式,《出口管制法》還規(guī)定了出口禁令制度。禁令包括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禁令以及出口對象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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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或者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qū)、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
出口許可
根據《出口管制法》,國家對管制物項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經營者從事管制物項出口,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在出口環(huán)節(jié),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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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國家對管制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或者臨時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臨時管制物項之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以下風險的,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一)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設計、開發(fā)、生產或者使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
出口經營者無法確定擬出口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是否屬于本法規(guī)定的管制物項,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咨詢的,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九條 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yè)出口管制貨物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關手續(xù)。
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提出質疑;海關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風險管理以及管控名單制度
其中管控名單是《出口管制法》新增的一項重要管制措施,進口商和最終用戶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將管制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可以將其列入管控名單,對其采取禁止、限制有關管制物項交易,責令中止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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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建立管制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風險管理制度,對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進行評估、核查,加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建立管控名單:
(一)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的;
(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三)將管制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
對等反制措施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qū)對等采取措施。
該條規(guī)定凸顯出《出口管制法》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為將來中國可能面對的特殊情況,對相關國家采取對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據。
五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
違反《出口管制法》規(guī)定,非法出口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者及為從事非法出口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者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服務的相關組織和個人,視具體行為表現及情節(jié),可能受到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出口經營資格等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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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出口經營者未取得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資格從事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出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一)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二)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guī)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
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或者非法轉讓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撤銷許可,收繳出口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二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買賣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明知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第三十八條 出口經營者拒絕、阻礙監(jiān)督檢查的,給予警告,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第四十條 本法規(guī)定的出口管制違法行為,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海關處罰的,由其依照本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本法規(guī)定處罰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從業(yè)經營禁止
《出口管制法》規(guī)定,對受到處罰的違法出口經營者,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對受到處罰的違法出口經營者,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五年內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的從業(yè)禁止;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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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受到處罰的出口經營者,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內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
刑事追究
根據《出口管制法》,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除了要承擔上述行政處罰、從業(yè)及經營禁止等行政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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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懲戒
《出口管制法》規(guī)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將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根據國務院相關規(guī)定,我國將全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違法經營者后續(xù)還可能受到失信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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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法將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域外追責
《出口管制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guī)定,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guī)定,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廈門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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